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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原為農地農有政策,一定要農民且有自耕能力證明才能買賣農地,自89年1月28日農發條例通過,改為農地農用,不再需聲請自耕能力證明。

拍賣土地或房屋,只要有共有人不在拍賣範圍,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項,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;法院拍定後,會通知所有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權;一般約一至兩個月即能得知有無共有人行優先權,但碰上共有人數太多時,如有部份共有人因不在不戶籍地而無法通知到,拍賣案子拖上一年多也是時有所聞。

土地與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權程都是一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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