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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6年2月27日我委託104法拍屋代標法拍屋

當天我準備兩成的保證金,
是由我太太到

大眾銀行開立一張50萬元銀行本票,另

一張到中國信託開立100萬,兩張票的

受款人都是我太太,我太太票拿給我時,

我照104的提醒,請我太太在兩張票後

面蓋章背書,然後再蓋上我的章,用我的

名義投標。

當天投標前半小時,104法拍屋從投標人潮及以往曾拍賣成交的記錄,提供幾個投標價位給我參考,我再自己做決定寫了862萬8千元的價錢。

當法官唸到我得標時,我高興不到一分鐘,法官突然在投標室大聲說,我兩張保證票,100萬票,太太的章在我的上面沒問題,另外50萬那張票,我的章在太太的上面,背書不連續,判我廢標,宣佈我得標無效,由第二高標859萬遞補得標,但第二高標不在場也判廢標,由第三高標837萬得標。

當場我傻眼了,不知如何應付,還是全程陪我投標的104人員比較鎮定,立即向法官聲明異議;過了幾天,收到法院公文(附件一),法官駁回我的聲明異議,我本來死心,認為房子既然跟我沒緣份,沒標到就算了。

有多年經驗的104公司,認為抗告成功機率很大,公司會負責後續工作,不用我出面;他們首先書面公文請大眾銀行認定該張支票是否能兌現,該行回文表示支票「如無任何塗改或其他事由造成法定要項不符之事項,本行將依提示人之指示付款」,然後請公司的律師依此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。

96年4月11日高等法院裁決(附件二),只要我太太及我 的章有在支票後面,不管誰在上方,下方,左邊,右邊,通通視為背書有連續,判定我投標有效。

折騰了一個半月,終於讓房子失而復得,感謝高等法院的法官還給我公道,

也謝謝104法拍屋全程的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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