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
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 

五年租約未超出五年,雖無公證,私約仍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,拍定人需承受房東地位,待租期屆滿才能收回房子。

但,租約約定五年到期,原屋主同意續租五年,那不是五年租約,而是十年租約,沒有公證,即不受民法保障,您終止此租約沒問題。

未看到租約詳文,其它細節無法回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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