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
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
五年租約未超出五年,雖無公證,私約仍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,拍定人需承受房東地位,待租期屆滿才能收回房子。
但,租約約定五年到期,原屋主同意續租五年,那不是五年租約,而是十年租約,沒有公證,即不受民法保障,您終止此租約沒問題。
未看到租約詳文,其它細節無法回覆。
- Nov 23 Tue 2010 1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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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--標得不點交房屋後,屋主卻拿出一份沒有經公証合約,5年租金一次付清沒有押金(合約尚未到期且較合理租金為低),合約期滿後前屋主再同意續約5年租金按月給付。假如此合約為真實無虛偽,請問這合約是否受到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保護,若有不當得利的部分是要跟承租人或前屋主哪位請求。(高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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