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,不得收回房屋:
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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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時已是第四拍一個月,應該是已開過標,而且無人應買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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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拍賣的底價,如判定無人會標,我們會請客戶下次打八折再進場,如有人標,則底價一定要往上加價才能標得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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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全部拍賣程序為第一次拍賣,第二次拍賣,第三次拍賣,公告應買三個月,最後第四次拍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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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是短期轉手要出售投資,要考慮與管委會維持良好關係,不要強求要回全部費用,比較不會影響日後的出售;但如自己買法拍屋要自用,則可據理力爭,由法院判決,您不會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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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差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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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優先承買的權利,主要針對共有人、租地建屋或房屋出售時基地所有人,立法意旨,使不動產朝向產權單純,避免糾紛之出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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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的法院拍賣,從第一拍、第二拍、第三拍、公告應買到第四拍,縱使都無人應買,債權人還可重新聲請估價拍賣,又從第二輪第一拍開始;法律規定最多四次拍賣,其實是無限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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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811條〈不動產上之附合〉
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,不動產所有人,取得動產所有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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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們網站的網頁中,我們會幫投標人計算出土地隱藏增值額(請注意!不是隱藏增值稅),是以投標人再次出售時面臨的土地增值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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